由于不同船舶类型上信号设备配置不同、以及人员理解差异,致使航行灯的配置经常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,在某地海事部门的一次检查中,就有近乎一半船舶的航行灯不满足要求!
下面我们就对船舶航行灯通常存在的缺陷问题、使用规范等进行介绍,以充分发挥航行灯的避让作用。
(1)桅灯: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。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,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,高出其他灯光,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.5°内,在225°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。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,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。
4)拖带灯:置于尾灯的上方,与尾灯同为135°的水平光弧。根据《国际避碰规则》的规定,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低能见度为3海里,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。